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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差距为何如此大

来 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 阅 读 次 数:  )

 
理赔差距为何如此大
??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对方车辆受损,按照定损价格赔付了对方21000元,但当张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赔付7400元,二者之间差距13000多元,究竟为何?
??车主赔第三方21000元
??张某是山东省平邑县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9年3月22日,张某驾驶的一辆厂牌二吨货运车在仲村镇五路口与一辆奥迪A6相撞,致使该奥迪车的前保、中网、机盖等处遭受严重变形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由平邑代理点的代理人郭某及保险公司的员工一起前往仲村交警大队停车场,对奥迪车进行了拍照查勘,但并未说明查勘结果。平邑物价局对该车损坏也作了评估,评出的价格为人民币21000元。
??由于张某在驾驶中注意力不集中,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在收到平邑交警大队处理结果和车损的评出价格,张某支付了21000元的款项给对方。
??保险公司仅赔付7400元
??由于投保了保险,处理完毕后张某带着相关资料向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最后的理赔审批金额仅为人民币7400元,至于为何仅仅赔付7400元,并没有相关的解释,这让张某感到难以接受。
??通过电话询问南汇代理点郭某有关理赔事宜,为什么赔付金额与保险交警部门的定损价格有如此大的差异,为何达13000多元,但郭某总是回避推诿,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随后,张某又致电去平邑分公司询问当时受理此案的理赔查勘员徐某,这起交通事故的理赔价格到底是怎样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徐某给出的答复说审批的价格是正确的,是从照片上看过车损的实际情况而定的理赔价格,并无不妥,至于二者之间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这主要是大家对定损的角度不同,保险公司是站在修复车辆的角度上去定价。
??张某对此解释有很大的异议,首先,平邑县物价局是根据奥迪车的实际损坏情况,来决定其所需更换的零部件与修理费用,并做出相应的评估结论,这种评估是真实且有效的。其次,作为客户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转移因交通事故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已经按照21000元的理赔费用支付给了对方,作为保险人,目的就是承担客户相关的经济损失,而不应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后,作为客户的投诉,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的去给予解释,让客户明白为什么这么赔付,原因何在,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回复就算了。
??恢复性原则是主要的定损标准
??在接到客户张某反映的情况,笔者及时联系该保险公司平邑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道:依据通版车险第十四条款“…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之规定,在现场查勘标的车辆并无多大损失,第三者车碰撞受损计修复价7400元。
??至于二者为何悬殊这么大,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的定损标准不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恢复性原则作为定损标准。
??所谓恢复性原则就是,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给予补偿,使投保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房子的一扇木门被火烧毁了,保险公司只能赔一扇同样价值的木门。
??如果想趁机换一扇钢门,则保险公司对多余的费用就不能给予补偿。机动车保险也是如此,车辆出险后,保险人仅赔偿车子恢复至受损前的状况所需费用。此外,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的损失估计不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或依据,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没有约束力,但保险公司可以把它作为保险赔偿的一个参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主持人关注: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问题的关键是一个赔偿标准的问题。作为客户来说,在赔付了21000元后,当然很难接受保险公司的7400元的赔付。而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的投诉后,没有派出相关的人员给予客户一个解释,反正我们保险公司是按照车险赔付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的,并无不妥,作为客户来说你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
??事实上,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在加强核赔管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客户对理赔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争取客户的理解和信任,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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