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就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中国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雅虎中国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法律评析:
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
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
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
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
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
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但是,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
怠于履行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
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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