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甲持有其村一集体土地使用证,享有该村某处2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91年12月,与另一村民乙签定协议约定,以甲名义申请建房两座A与B,将B以乙之子名义C领取房屋产权证书,1992年1月31日,某市某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C颁发(92)建管(X)字第28号建筑许可证。1992年8月,C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1995年8月9日,某市人民政府给C颁发某市房权字第064890号房屋所有权证。
甲不服,于2009年2月1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某市人民政府颁发某市房权字第064890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请求撤销该证。
 
案件分析:
一 甲与乙签订的协议,是否系被胁迫所为,甲若主张应举证。
二 签名、盖章是否有伪造现象,若有可申请司法鉴定。
 
 
三、某市人民政府为C颁发房产证,没有合法土地证明文件。应否予以撤消 ?
蒋忠峰律师认为,结合该案实际,双方当事人是村集体成员,如果协议是依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所签,则某市人民政府为C颁发房产证,并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临沂律师 www.linyilawyer.com临沂律蒋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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